[央广网]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上海举行 交大学者呼吁身体权利入法

19.11.2015  23:33

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上海举行,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联合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慈善组织、法律等领域相关专家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了讨论。讨论会上,专家建议将慈善法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凸显“大慈善”概念,同时交大学者呼吁,把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    

民间普遍认为的慈善就是扶贫救弱,这只是狭义的‘小慈善’,《草案》把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等公益事业也归类到慈善里,是一种‘大慈善’的概念。” 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指出,在目前中国的所有慈善活动中,扶贫救弱实际只占很少比例,差不多不到20%,更多的慈善活动还是属于公益一类。考虑到民间对慈善的理解基本上是小慈善的含义,为了宣传公益理念,可以考虑把公益凸显出来,将法律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公益法》,虽然只是两字之差,但这样能使更多人关注“大慈善”,关心和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业,而不仅仅把慈善行为局限在简单的扶贫救弱上。在法条的细节上,徐家良也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比如在慈善主管部门方面,鉴于《草案》的规制领域已经包括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国家慈善公益委员会和地方慈善公益委员会,代替民政部门对慈善事业进行整体的监督管理。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角膜捐献、骨髓捐献近年来也时有报道。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这是《草案》的一大缺憾。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    

本次讨论会上,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王名教授认为,政府是慈善事业的推动者、促进者,但不是慈善事业的主体。这次立法最好规制公权力审慎地进入慈善,使慈善组织承担政府职能转移,成为有效的行业服务平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在公益组织的信息公开方面,王名也特别强调要秉持审慎原则:哪些慈善组织需要公开信息,具体公开哪方面的信息,最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说明,这样实际执行时才会有依据。    

草案》中,网络募捐首次入法,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但《草案》同时还提到,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认为,应该让慈善资源能够继续沉下去,贴近基层、服务社区。而目前草案中以注册地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网络募捐范围的规定,会加剧慈善资源上下和地区之间的不平衡。    

来源:央广网 2015.11.18    

原文: 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在上海举行 交大学者呼吁身体权利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