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学者建议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

19.11.2015  23:33

来自北京、黑龙江、上海、江苏、广东、山东、云南、广西等地多所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法律专家、慈善组织及政府相关组织代表,11月18日在上海交大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意见讨论会。专家学者围绕慈善法(草案)展开全面深刻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上海交大学者建议,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四年间,我国已实施器官捐献641例,捐献大器官1756个,挽救了数以千计的生命。除器官捐献外,近几年,媒体上也不乏角膜捐献、骨髓捐献的报道。在人们感动于捐赠者挽救他人生命的“大爱精神”之余,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捐赠者和受捐者的“身体权利”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调查数据显示,有高达30.1%的受访者担心捐献出去的器官会造成器官买卖。“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保障和对捐献者的激励补偿机制,要解决这个困境,就要用法律来保护捐赠者的权利,让越来越多的捐赠者不再是无名英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副教授汤晖认为,现在的《慈善法(草案)》只包括了财产权和慈善服务权利,并没有包括器官、角膜、骨髓捐献等身体性权利,这是《草案》的一大缺憾。“既然是慈善方面的整体法律,就不应该把属于慈善领域的器官捐献等内容排除在外。”    

来源:扬子晚报网 2015.11.18    

原文: 学者建议将器官捐献等“身体权利”也写入慈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