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建立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8〕34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本市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8〕2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本市开展2020年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将书面审议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本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市政府关于2019年度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口头报告并进行审议。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按照本市关于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的相关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和市区联动,共同按时完成2020年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各项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报告内容
2020年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各类国有资产2019年度数据及有关情况为编报基础,由综合报告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等四个专项报告组成。
综合报告全面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综合报告的重点是: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负债等基本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效果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专项报告分别反映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相关资产报表和分析报告)。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重点分别为:
1.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4.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以及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关决议、决定及意见建议情况。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由市财政局于6月15日前汇总完成。
2.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报,于6月15日前完成。
3.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4.全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5.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负责编报,于6月10日前完成。
6.全市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由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国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编报,并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汇总,于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7.区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由各区政府负责编报本区国有资产报告(包括综合报告和四个专项报告),于5月31日前,以区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向市财政局报送,同时抄送市国资委、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汇总编报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做好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各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共同完成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要求,配合做好人大专题调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各项工作。各区政府应根据本级人大的要求,做好本级人大审议本区2020年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