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

20.06.2017  15:11

各区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护耕地资源,有效提升耕地质量,扎实推进本市农业生产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5〕252号)要求,围绕本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和化肥农药减量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现就完善本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意见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从2017年起,将原有的绿肥种植补贴、商品有机肥补贴和深耕补贴整合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资金来源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补贴资金在农业生态和农产品安全专项资金中统筹。区补贴资金按年度一次性下达,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农业企业(单位)采用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

   四、补贴标准

  各区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光明(食品)集团等市属农业企业(单位),市财政根据绿肥种植、冬季休耕深耕实际面积分别给予每亩150元和100元补贴,商品有机肥按计划完成数给予每吨200元补贴。

   五、资金使用范围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种植绿肥、冬季休耕深耕、使用商品有机肥、应用农作物专用配方肥、缓释肥、水溶肥等环境友好型技术和产品。

   六、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区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补贴工作方案,明确补贴方式、补贴标准及操作程序,落实区级补贴资金。并将补贴工作方案在6月30日之前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备案。

  (二)规范操作程序。补贴面积和数量严格执行核实公示制度,自下而上逐级核实上报,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补贴操作程序按照沪农委〔2015〕252号文执行。现金补贴一律实行银行“一卡通”、“一折通”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加强农企对接,做好补贴发放台账,强化补贴档案管理。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农委负责制定耕地保护和化肥农药减量工作计划,做好年度补贴资金预算,并强化工作指导;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指导区和市有关单位做好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区农委和财政以及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补贴工作方案,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并做好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乡镇政府主要负责补贴面积和数量核实、公示等工作。

  (四)强化绩效考核。依据年度推广计划,市农委、市财政局对上年度耕地保护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依据。

  (五)加强宣传和技术指导。各区农业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途径、方式方法,强化政策宣传告知,提高耕地保护意识。各级技术部门要结合科技入户,加强生产指导,促进耕地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提高耕地质量。

   七、文件有效期

  本文件有效期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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