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是个人私事——反家庭暴力上海有法可依

02.03.2016  08:55

  东方网记者孙樱齐3月1日报道: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上海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家庭暴力仍时有发生。

   受暴者:离退休者多愿意透露真实身份

  从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公安系统家庭暴力报案数来看,2012年为6494件,2013年为5426件,2014年为4971件,显示本市家庭暴力发生总量呈逐年微降。而从上海市妇联维权窗口接受家庭暴力投诉咨询数来看,2013年-2015年,分别为282起、243起和440起,分别占当年婚姻家庭类咨询投诉比例的5.75%、6.44%和9.18%,该数据显示上海家庭暴力的发生状况处于基本平稳,略有上升的态势。

  报告对2015年家庭暴力投诉个案进行分析发现,31.35%家暴受害者的年龄集中在26岁到45岁之间,11%年龄在60岁以上。在留下职业身份的家暴投诉案例中,比重最高的是离退休人员,接近21%;第二位是商业、职员,占16.25%。对此,报告分析认为,一些离退休受暴者可能没有多大顾忌,愿意透露真实的职业身份,因而比重相对较高。

   官不究,民不举”?反家暴法新增强制报告制度

  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私密空间,外界不容易看到。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时,他们可能因为恐惧屈从于加害人的控制,不敢声张。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陆荣根介绍,“官不究,民不举”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困惑。对此,反家暴法新增了强制报告制度,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五条规定明确,未按第十四条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上海:建立统一的家庭暴力分类和统计口径

  上海市妇儿工委表示,由于“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的传统观念仍普遍存在,这直接影响到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现和干预、影响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反家暴法》出台之前,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存在争议,公安机关、法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对家暴的处置也只能停留在“劝说”;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明晰,缺乏统一和长效的联动机制。

  随着《反家暴法》从3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妇儿工委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形成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措施;建立统一的家庭暴力分类和统计口径;推动各级政府落实反家暴的保障经费,促进社会各界更加广泛营造和睦相处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社会氛围。同时,上海还将进一步研究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特殊保护措施。

  报告进一步提出,《反家暴法》实施后,公安、司法机关要研究如何用好“告诫书”和“人身保护令”,真正对施暴者起到威慑作用,有效抑制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继续升级;完善民政庇护救助,充分考虑妇女的需求和尊严,合理规划场所布局,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提升家庭暴力救助的专业化、综合化和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