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修正案草案
昨天上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
设置室内吸烟室须报备
常委会审议中,不少组成人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市民在总体上赞同本市进一步推进控烟工作的同时,建议综合考虑吸烟者的合理需求,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法制委员会还了解到,实践中确实存在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式吸烟室的特殊情形。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烟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要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等,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法制委认为,从加强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出发,本市控烟修法在普遍要求全面室内控烟的同时,对于上述需要设置室内吸烟室和特定场合发生吸烟行为的客观实际,建议按照特殊性要求予以规范,并采取事前备案的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主体按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
为此,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修改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吸烟点须远离人员聚集区
室外控烟范围是否需要限定为“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是否需要禁烟?此前审议中,有不少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修正案草案关于室外控烟范围的划定。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仅用作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展览用途,还有很大一部分供居民居住、供企事业单位办公,将其室外区域作为公共场所予以管理有一定难度。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
此次修法增加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规定。草案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还有委员提出,将可以设置吸烟点的范围,从原先“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的相邻露天区域”扩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同时明确吸烟点设置的相关要求等。
经研究,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
为此草案增加一条规定,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草案还规定,室外吸烟点的设定要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有的委员提出,针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行为进行“劝勉谈话”是否适当,建议斟酌。
法制委认为,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诫勉谈话一般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宜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控烟职责的法律后果,故此次修改删除原条款。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继续举行。
会议听取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阎祖强关于《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薛明扬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修订草案共八章一百条,围绕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强化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突出从严全程监管的要求,在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监管、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方面作出创制性规定。
上午的全体会议还听取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小路关于《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作的相关审议意见报告;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关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林化宾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该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对有关人事任免事项进行了分组审议。
下午的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融作的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燕群、洪浩分别主持上下午的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蔡达峰、郑惠强、薛潮出席会议。副市长陈寅列席会议。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