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控烟条例修正案提请二审 室外吸烟也将受限

14.09.2016  10:05

  晨报记者 张昱欣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昨天听取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分组审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众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草案)”。

  室内全面控烟允许例外

  此前,在原控烟条例规定部分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基础上,《修正案(草案)》明确室内公共场所(含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也就是说,所有“屋顶下”的公共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区域。

  在一审中,不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委员认为,控烟修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疏控结合,在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控烟趋严趋紧的同时,可以允许特定区域和特殊行业依照规定要求设置室内吸烟室。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表示,实践中确有需要设置室内或者封闭室的特殊情形:有的企业因室外厂区严禁明火或者操作室、控制室等岗位的特殊性,需设置特定的室内或者封闭式的吸烟室; 有的监管场所出于勤务和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有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一定室内吸烟室的需要;有的特殊场合,比如表演艺术为了保证艺术质量需要有特定的吸烟行为。

  为此,修改决定草案对“室内全面控烟”中的特殊性作出补充规定:“因生产经营和管理的特殊需要按照要求设置的室内吸烟室或者在特定场合需要发生的吸烟行为除外。

  修改决定草案还新增规定,设置室内吸烟室或者特定场合需要发生吸烟行为的,应当事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通过演出宣传和出售的票证等告知观众可能发生的吸烟行为。“室内吸烟室应当具备单独通风排风设施、与非吸烟区有效隔绝,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林化宾表示。

   室外吸烟也不能任性

  除室内公共场所施行严格控烟外,室外的吸烟行为也不能任性为之。

  据了解,提交一审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室内工作场所、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室内乘客等候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在相邻露天区域设立吸烟点。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可以设置吸烟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室外非禁烟区域”,同时须明确吸烟点设置的相关要求等。

  经研究,法制委认为,鉴于室内要求全面控烟,有必要通过引导规范设置室外吸烟点,尽可能减少吸烟者在室外“抽流烟”的情况。为此,在修改决定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此外,还对设置室外吸烟点提出了包括安装标识、远离人群聚集地、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此外,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已成为未成年人课余闲暇经常出入的场所,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有必要加强对这类场所室外区域的管控力度。为此相关法规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也被纳入禁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