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11.05.2018  23:18
市公安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调整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项目和票据变更手续,并及时做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清退补缴相关工作。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5月3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 《财政部 财政局
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
  战疫时刻,长宁区财政全力保障“封闭式管理”经费。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