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计生委权威解答17个婚产假热点问题

24.02.2016  09:07

  小布一早发布关于《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的内容之后,收到网友的上千条问题,主要涉及以下热点: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审批?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如何使用,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吗?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怎样发放?再婚家庭如何享受假期?

  小布邀请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作出权威解答,一起来了解吧~!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

  1、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2、增加的这些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5、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假期?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婚假、配偶陪产假为何如此规定?

  6、为什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答:《修正案》将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只有3天,社会普遍认为较短。现在一般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为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为7天左右,客观上需要对配偶陪产假适当延长。

  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可能会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

  三是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作为生育妇女配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是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发给。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负担问题。如果配偶陪产假规定过长,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规定,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