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3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情况

23.02.2016  15:26

  市政府新闻办今天(2月23日)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相关情况。

  (一)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16年2月23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了《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修正案》的背景情况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决策部署,要求“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对计划生育相关配套政策作了调整完善。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全面部署。

  为确保全面两孩政策在本市依法有序平稳实施,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需要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中有关生育政策和奖励保障的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切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二、《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省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可以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为此,《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二)调整完善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如何处理未予涉及。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三)调整完善了有关生育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

   (四)调整完善了有关配偶陪产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为3天,即晚育妇女的配偶可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修正案》将晚育护理假调整为配偶陪产假,同时,考虑到社会普遍认为晚育护理假3天较短,为了体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文关怀,支持男方对生育妇女进行照护,同时兼顾用人单位负担等因素,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此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修正案》对涉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规定的有关条款也作了相应修改;对原《条例》规定的涉及晚婚晚育、生育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的再生育审批等与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相一致的规定,作了删除。

  (二)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邬惊雷介绍了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情况,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举措。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战略决策。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上海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长期以来,上海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上海正处于人口特大型城市向人力资本强市转变的关键时期,仍然面临着人口总量规模不断扩大、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人口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人口整体素质亟待提高等问题。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未来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今后几年全市人口出生的影响

  本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目标人群包括:双独夫妻、单独夫妻、非独夫妻。鉴于双独、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已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增加的目标人群主要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均为非独生子女、已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夫妇,约为77.6万对。

  综合考虑本市育龄妇女的年龄结构、平均初育年龄、生育间隔、生育意愿及办理申请后的实际生育比例,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可能新增的出生人口数进行高、中、低三种方案测算。根据测算,短期内(3-5年)全市户籍人口最有可能新增出生人口6-12万人,每年约新增2-3万人;流动人口在沪出生平均每年新增2万人左右。预计近几年全市常住人口出生数量平均每年在26万人左右,2016年-2018年出生人口数量将处于相对高峰期,2019年以后随着生育旺盛期妇女数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将逐步回落。

   三、关于本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情况

  从2014年3月1日起,上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总体实施情况良好,平稳有序,符合预期。据统计,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全市共批准单独夫妻再生育申请3.39万例,其中1.8万例已生育,占审批人数54.3%,6000多例处于现孕状态。单独两孩政策的平稳有序实施,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降低了出生人口堆积的风险,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加强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置

  近年来,由于本市人口出生处于第三次小高峰,给产科儿科等医疗资源带来较大压力。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面临产科儿科的供需矛盾。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合理配置产科儿科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

   1.关于加强产科资源建设。

  目前,本市共有87家助产医疗机构,产科床位4300余张,专家经测算认为,可容纳年分娩量30万余人次。因此,从总量上讲应该可以基本满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的生育需求。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会出现产妇增多的情况,尤其是高龄产妇数量增多,对妇幼保健技术和控制出生缺陷提出更高要求。

  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完善早孕建册、入院建卡和产科分娩各环节的动态监测和报告制度,继续完善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以“安全和质量”为核心的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对5家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和6家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的人员和设备投入,建设危重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积极鼓励符合政策的社会医疗机构开办产科和儿科服务。同时,坚持“有序保健、规范服务”、“能级服务,分类指导”、“健全机制,提升能力”、“精细管理,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区域内卫生计生资源的整体服务能力,提供分级分类和精细化服务,避免扎堆分娩,进一步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切实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母婴安全。

   2.关于加强儿科医疗服务建设。

  目前,全市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有179家,其中,设置儿科床位的医疗机构有68家,提供儿科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有141家,提供急诊服务的有76家,总床位数达到3600张,全市注册儿科医师达到3205人。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月29日印发了《加强本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近期内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改善就医体验、加强健康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做好信息服务等7个方面的任务。同时,抓紧编制《上海市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先后指导成立了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医疗联合团队、复旦大学儿科医疗联合体及闵行协作网、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儿科医疗联合体(浦东)等医联体。

   五、关于政策衔接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进行衔接。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如果原来已经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注销,并停止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3.有关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待遇。

   六、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在下一步工作中,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认真执行新修改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入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宣传和家庭计划指导。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优化办事流程,依托信息系统,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出生人口监测,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