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侨政策问答》

28.01.2015  15:02

 

 

为了让广大海内外人士更加简便地了解有关涉侨政策,我们编印了这本《涉侨政策问答》的小册子。

由于涉侨政策较多,我们重点选择编辑了教育方面、出入境方面、生活照顾和在沪工作华侨华人待遇等有关涉侨政策内容。

我们希望这本小册子,能让更多的海内外人士了解涉侨政策,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做到依法护侨,更好地为我国改革开放服务、为广大侨界人士服务、为关注上海发展的海内外人士服务。

问答的有关内容,如与以后制定的政策规定不符,则以新政策规定为准。如需了解更详细的有关涉侨政策,可向市、区侨务部门咨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一五年二月

 


涉  侨  政  策  问  答

 

一、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的解释

1 、华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依照国务院侨办有关华侨身份解释的规定,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另外,中国公民如果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在国外定居,也具有华侨身份。

2 、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3 、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答:因公出国(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定居,不具备华侨身份。

4 、归侨的定义是什么?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5 、侨眷的定义是什么?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 、归侨身份如何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审核确认。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咨询电话:52800270,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7 、申请确认归侨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生活或工作的记载材料,或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以及本市户籍证明。

8 、侨眷身份应向哪些部门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区、县侨办审核认定。

9 、申请确认侨眷身份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华侨、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证明。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亲属,须向区、县侨办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公证。

10 、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答: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1 、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答: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12 、归侨、华侨能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吗?

答:可以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人数较多的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各级侨联可以依法推荐归侨代表候选人。

区、县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华侨,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依法参加选举。

 

二、教育方面 l  升学照顾

1 、享受升学照顾待遇包括哪些对象?

答:依照有关政策,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享受升学照顾,以上对象简称“三侨生”。

2 、三侨生升学有哪些照顾政策?

答:1)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2)报考成人高校大专、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30分,大专毕业生报考成人高校本科,在原始分基础上加20分;3)报考高中(包括中专、职校、技校),在原始分基础上加5分。

3 、如何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

答:具有本市户籍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的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出具,非本市户籍的三侨生的身份证明由市政府侨办出具。

4 、出具三侨生身份认定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 1)归侨青年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2)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母)的归侨证以及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3)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父(母)在国外定居的证明,包括: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父(母)华侨身份证明或者父(母)的护照、签证,本人与父(母)的关系公证或出生证明。另外,三侨生还需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和在本市报考高中、高校的证明;递交材料如果是外文,原件和翻译件须一同提供。

l  境外儿童来沪接受义务教育

1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2 、父母为本市居民,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的,回国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何种待遇?
   答:申请就读人本人具有华侨华人身份,父母为本市居民的,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可享受本市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3 、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答:申请就读人需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到居住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办理就读手续。

4 、华侨子女办理就读身份证明时,须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就读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2)申请就读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3)申请就读人与具有华侨身份父母的关系证明;4)与申请就读人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监护人的本市户籍证明,及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申请就读人由暂住本市的父母监护的,须提供其父母由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居住地一致的住房证明;在本市就业就职的,还须提供就业就职证明。

5 、华人、港澳居民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如何办理来沪就读身份证明?

答:华人、港澳居民在沪工作或有房产,其子女来沪接受义务教育,向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政府侨办国内处出具就读身份证明。

6 、华人、港澳居民子女办理来沪就读身份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就读人本人及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2)来沪就读子女在沪的临时住宿登记证;3)与来沪就读子女的亲属关系公证或证明;4)申请就读地的房产证明及户籍证明。

l  华侨学生报考本市高中及内地高校

1 、报考本市高中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报考本市高中的华侨考生指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的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具有华侨身份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考生本人曾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考生的父母曾经或者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3)考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 、华侨考生如何办理报考本市高中的报名手续?

答:华侨考生先向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申请办理《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再凭该证明到教育招生部门办理中考报名手续。

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办理期限为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咨询电话:52800270,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 、申办 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证明》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答:华侨考生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正本核对:

1)《华侨在本市参加中考身份认定申请表》;

2)华侨考生所持的中国护照和上海市华侨暂住证;

3)华侨考生在国外定居的证明;

4)华侨考生本市学籍证明单或本市初中毕业证书;

5)华侨考生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或提交以下第6、7项申请材料;

6)华侨考生在本市亲属(范围详见本节第1条,下同)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考生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护照、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考生祖父母/外祖父母须提交其身份证、户口簿;

7)华侨考生与亲属的关系证明(由外国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需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交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8)华侨考生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具体要求详见第6条,如系同一人无需重复提交);

9)提交受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4 、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答: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四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实际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可按一年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

5 、报考内地高校的华侨、港澳地区考生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25周岁以下;3)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4)未婚;5)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

6 、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地高校,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港澳地区考生须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华侨考生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名(华侨考生须在内地各报考点报名考试,港澳地区报考点不受理华侨考生报考);2)本人学历证明;3)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报到时补交最后一学年的成绩单);4)本人的身份证明;5)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7 、华侨、港澳地区考生报考内地高校,本市的报名地点在何处?

答: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地址:钦州南路500号,邮编:200234,电话:021—64511200转)。

三、出入境方面 l  出境探亲假期待遇

1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3 、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4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5 、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6 、归侨职工出境探望子女有何规定?

答:归侨职工在其定居境外的父母死亡后,出境探望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若不能出境探望子女,在境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子女,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8 、在国内会亲者的路费如何计算?

答:符合在国内会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

9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待遇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等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10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答: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却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l  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在国内的待遇

1 、归侨、侨眷退休 ( 离休 ) 后获准出境定居,离、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离休)的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退休(离休)待遇不变。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者负责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

2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答: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答: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 、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如何享受医保待遇?

答: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到原单位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中心申请报销。

l  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有关离职费待遇

1 、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由社保中心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在1993年1月1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一次性离职费的标准按1992年职工实际工资月收入确定。

2 、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归侨、侨眷职工如何领取一次性离职费?

答: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职工,用人单位继续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

3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按规定领取的社会保险金等是否可以携带出境?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其领取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可以按规定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

l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

1 、哪些华侨可申请回国来沪定居?

答:1)原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出国定居的华侨;2)出生在国外并且其配偶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华侨

2 、华侨申请回国来沪定居须符合何种条件?

答:1)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至申请前已在国内连续居住满2个月,或者申请前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4个月;

2)申请人在本市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包括:(1)申请人在本市有住房;(2)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在本市有住房或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落户的(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应当在本人实际居住地落户);

3)该申请经本市拟定居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本市户籍管理的规定。

3 、华侨回国来沪定居如何申请?

答: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申请应由华侨本人提出,华侨系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华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需经过公证)。

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承担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工作,咨询电话:52800270,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 、华侨回国来沪定居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三)本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四)回国时所持的中国护照或其他入境证件;

    (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的居留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相关材料;

    (六)原本市常住户口注销证明;

      华侨在国外出生的,应当提交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本人国外的出生证明及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华侨未满十六周岁的还需提供本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拟定居地的户口簿及与拟定居地常住户口居民的亲属关系证明;

    (八)拟定居地的房产证明(房屋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

    (九)拟定居地房产权利人同意接纳华侨落户的证明(房产权利人是华侨申请人本人的可以免交);

    (十)审批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证明。

      申请材料须交验正本核对;如系外文的,还需提供由本市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5 、港澳居民如何申请来沪定居?

答:申请人本人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联系地址:民生路1500号,咨询电话:28951900)。

四、生活照顾方面 l  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

1 、享受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 的对象是1966年12月31日前回国定居、且于196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者年满16周岁,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的早期归侨。

2 、如何申请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

答:原享受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的对象,自2013年1月1日起自动享受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退休时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退休前原工作单位审查后,填写有关表格,由市政府侨办审批。

3 、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如何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根据早期归侨名单将资金拨付至市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按月发放。

4 、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后,原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是否还发放?

答:本市早期归侨专项生活补助发放后,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的早期归侨退休生活津贴自2013年1月1日起不再发放。

 

l  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1 、享受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1966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定居的、生活较困难的本市无业归侨。早期归侨身份由市政府侨办审核认定。

2 、如何申请享受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

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区、县侨办审查后,填写《上海市发放无业早期归国华侨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报市侨办、市民政局审核批准后,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按标准发放。

3 、本市无业早期归侨生活困难补助在何种情况下会被取消?

答:无业的早期归侨如迁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亡故,其生活困难补助应随之取消。

 

l  早期归侨社区医疗服务

1 、本市对于早期归侨接受社区医疗服务是否有照顾性政策?

答:2009年2月,市政府侨办与市卫生局共同发文,决定进一步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本市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此项工作已经在本市中心城区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开。

2 、本市早期归侨在社区医疗服务方面享受哪些便利?

答:1)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早期归侨可以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协议书”,领取早期归侨卫生保健服务卡,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关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2)身患重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早期归侨可以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本辖区内的二级医院之间设立的早期归侨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入院、优先诊治、优先建立家庭病床的“三优”服务;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建立早期归侨健康档案,为早期归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l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居民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并长期居住(市区满7年,郊县满5年)在本市,可准其在本市配偶处落户。其中外省市一方系女性的,可准予其随带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在本市配偶处落户;2)外省市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按现行的农婚户口政策办理;外省市无业人员与本市农业人口中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要求在其本市配偶处落户的,参照第一条规定办理;3)本市居民与外省市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结婚的,其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在外地的配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申请人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或拟落户地的区、县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规定所需申报户口证明材料,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l  归侨侨眷生产生活及归侨侨眷房屋财产权利

1 、归侨、侨眷在生产生活和就业方面可以获得哪些部门的帮助?

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归侨、侨眷的生产、就业提供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扶持与服务;本市也鼓励各类慈善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扶助。

 

2 、归侨在境外取得的专业成果可以作为本市相关部门职称评定的依据吗?

答:可以的。归侨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并从事专业工作的,可以参加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其在境外的本专业工作年限和成果,可以作为本专业职称资格评定的依据。

 

3 、归侨、侨眷对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享有何种权利?

答: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非法征收、征用、拆迁。

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在本市的私有房屋或者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征用和拆迁的规定,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

 

4 、归侨、侨眷企业用于合法经营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面有什么照顾性规定?

答:征收、征用或者拆迁归侨、侨眷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征收人、征用人或者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供帮助。

 

l  归侨、华侨照顾再生育的权利

1 、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归侨、归侨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是归侨且回国定居不满6年,并已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已回国定居;2)夫妻一方为归侨,回国定居时已怀孕;3)夫妻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其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2 、归侨、归侨子女要求照顾再生育子女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1)夫妻双方均为归侨、符合照顾生育条件,要求照顾生育的,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区、县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2)归侨或归侨子女如符合生育条件,须提供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现有子女均已定居国外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区、县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申请《归侨、归侨子女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由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52800270,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 、归侨、归侨子女申请《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或其父母的《上海市归侨证》;2)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本市户籍证明;3)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4)申请人一方为归侨、回国时已怀孕的还需提供回国时的护照及当时已怀孕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一方为归侨或归侨子女、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4 、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夫妻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或仅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5 、华侨回国期间要求照顾再生育如何办理审批手续?

答:华侨回国期间拟在本市生育的,须提供本人有效护照和市政府侨办出具的《华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的华侨身份证明材料,国内没有或仅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到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照顾生育手续。

申请《华侨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由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受理,咨询电话:52800270,办理地址:延安西路129号607室,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6 、华侨申请《照顾再生育身份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2)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及其配偶在本市户籍证明;3)申请人同已生育子女的关系证明;4)申请人一方为华侨、国内无子女的还需提供已生育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证明。

五、在沪工作华侨华人待遇 l  持外国医师执照的华侨在国内行医的政策

1 、持有外国医师执照的华侨如何在国内行医?

答:华侨取得国外合法医师资格,拟短期在本市行医的,持上海市政府侨办出具的证明,可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参照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的华侨和归侨如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答:华侨和归侨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可以报名参加国内医师资格考试。

 

l  华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政策

1 、哪些华侨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保险?

答:凡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的华侨,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2 、参保华侨的缴费标准如何规定?

答:参保华侨也是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缴费的。三项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目前,三项保险的缴费标准为: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22%,个人缴费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2%;3)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基础费率0.5%浮动缴费。

3 、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入?

答:参保华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单位缴纳部分,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3%计入其个人帐户。

4 、参保华侨享受何种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的华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规定的参保华侨,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继续缴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

5 、参保华侨如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华侨按规定缴费后,次月15日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至临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领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也需携带其有效证件。

参保华侨在本市就医,需持医疗保险卡以及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参保华侨在外省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参保华侨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市不予结算。

6 、参保华侨与本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其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答:参保华侨的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15日起,参保华侨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该参保华侨在国内期间,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按照医保规定继续使用。

l  在沪工作的境外人员申请居留许可及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

1 、来沪工作的外籍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一年期居留许可?

答:1、来沪任职或者就业人员;2、来沪常住记者; 3、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父母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与之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申请两年期及以上居留许可的规定可直接咨询市出入境管理局(咨询电话:28951900)。

2 、申请一年期居留许可的申办材料主要有哪些?

答:申请一年期居留许可的申办材料包括: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单位申请公函;

6、提交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总经理(含总经理)以下人员(或持《上海市居住证》B卡F类人员)应提交就业证和就业登记表原件;副董事长提交市商务委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原件;外国籍专家应提交专家证原件;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或市文化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和市文化局颁发的演出证原件;海上作业人员提交《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原件。

3 、哪些在沪工作者的外籍家属符合申办居留许可的条件?

答:1、来沪任职或者就业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2、来沪常住外籍记者的外籍家属;3、来沪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外籍人员的外籍家属;4、已取得本市户籍来沪工作的留学归国人员的外籍家属;5、来沪工作的港澳居民及华侨的外籍家属( 注:外籍家属包括随行人员配偶、父母及18周岁以下子女 )。

4 、在沪工作者的外籍家属居留许可的申办材料有哪些?

答:申办材料包括: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本人在沪住宿登记证明原件(宾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1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长宁区金浜路15号;注: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以及居留许可过期后,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健康证明);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6、提交来沪工作人员单位的申请函、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7、提交来沪工作人员的护照及居留许可的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居民及华侨提交《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留学归国人员的外籍家属还需上海市人事局证明原件;

5 、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人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若年龄、身高等身体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6 、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在本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5、数码照片。   

此项工作的受理地点: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哈密路1330号3号门),咨询电话:62690606。

 

六、其他涉侨政策规定 l  华侨捐赠的有关规定

1 、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捐赠人是哪些?

答:指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中国境内外投资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归侨、侨眷的境外亲友也是捐赠人。

2 、华侨捐赠活动中所指的受赠单位是哪些?

答:指本市接受和承办捐赠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以行政机关名义接受和承办捐赠的单位。

自然人接受海外亲友馈赠不属于华侨捐赠范围。

3 、捐赠款物的用途有哪些 ?

答: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市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侨务、改善环境和其他公益事业,也可以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

4 、华侨捐赠项目备案需哪些材料?

答: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受赠单位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报备表》(表格下载网址:http://qwb.sh.gov.cn)。

5 、受赠单位如何申报华侨捐赠项目?

答:受赠单位在明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后,或者收到捐赠款物的一个月之内,向所在的区、县政府侨办申报。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政府侨办国内处申报。

6 、如何办理捐赠外汇手续?

答: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外汇,可凭经市政府侨办审批盖章后的《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申报表》等材料,办理入帐或结汇手续。

7 用于扶贫慈善公益事业的物资指什么?

答:1)新的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它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3)医疗类包括直接用于治疗特困患者疾病或贫困地区治疗地方病及基本医疗卫生、公共环境卫生所需的基本医疗药品、基本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8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国内公益事业有何鼓励性规定?

答:归侨、侨眷境外亲友捐赠的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9 、捐赠人可得到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一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的捐赠证书;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下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3)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二百万元以下者,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

10 、对捐赠作出贡献的介绍人可获得哪些鼓励和表彰?

答:1)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者,由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奖状或纪念品,如需颁发奖牌,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作;2)凡捐赠款物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由市政府侨办颁发奖牌和证书;3)对介绍人的优惠照顾,由受赠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决定。

l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规定

1 、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错改造的华侨私房有哪些?

答:1)产权人自住自用的房屋;2)改造起点以下的出租房屋;3)不属镇建制集镇的出租房屋;4)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5)原房主自主,后经党政局机关、人民团体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以及1958以来街道地区兴办工厂、文教卫生等集体福利事业,经动员出租出借的房屋;6)解放后用侨汇构建的房屋。

2 、本市华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20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95㎡建筑面积。

3 、本市港澳同胞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起点是多少?

答:市区为150㎡建筑面积,郊县(包括原属郊县后划入市区的部分)为70㎡建筑面积。

4 、确定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的依据是什么?

答:土地改革时,房主或其直系亲属侨居国外满一年以上的,以及解放前回国的华侨的私房。

5 、自住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自住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由产权人或亲属居住并未出租,也没有收取租金的房屋。

6 、出租房是如何认定的?

答:出租房是指在办理私房改造或代管时,已由产权人自行出租或由其代理人、看房人等代为出租的房屋。

7 、华侨私改房屋如何考虑留房问题?

答:私房改造时房主已留有自住房或已从出租房中留过住房的,原则上不再留房。私房改造时,确应留房而未留的,可视其被改造房屋多少以及当时人口实际情况酌情补留。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0—12㎡,从其被改造的房屋中划定留房部位、面积,予以处理。

8 、处理私房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时,如何确定华侨私房房主身份?

答:有私改遗留问题私房的产权人在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时,须具备以下四种身份之一:1)华侨,2)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3)归侨,4)归国华侨学生身份。

9 、证明产权人是华侨身份的主要材料有哪些?

答:1)华侨在侨居地就业、谋生、定居年月的各种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留证、就业和经商的证件,使领馆、侨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等;2)公安派出所户口记载的出国年月;3)土改、对私改造和代管时档案、资料记载的房主身份;4)国内亲属在1966年前干部自传、职工登记表中填写的海外亲人情况和组织上提供的有关材料;5)各级侨务部门了解、掌握的能证实当时身份的材料;6)能反映年月日期的海外汇款记载或汇款凭证;7)当时的海外来信。

10 、处理代管房产,产权人须具备何种身份?

答:1)代管时原去台人员;2)代管时产权人已取得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身份的;3)起义投诚人员。

11 、对代管华侨私房中原自住房如何处理?

答:对原自住房,如产权人却需回国居住,经批准可视情腾退方。原自住房不止一处(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处面积较大的,可腾退一处或其中一部分,连同产权一并发还给产权人,其余作残值补偿。

 

l  华侨殡葬方面的照顾规定

1 、哪些对象可以土葬?

答:华侨、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市去世后,如其亲属要求土葬,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土葬。

2 、如何办理土葬手续?

答:由市政府侨办出具去世人员身份证明,经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核准,可由殡仪馆具体操办。

3 、办理土葬证明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1)死者的身份证或护照;(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如死亡原因系传染病不能土葬);(3)土葬公墓地址以及当地民政或侨务部门证明及购墓地发票。

4 、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沪去世后,如何办理将遗体或骨灰运往境外的审批手续?

答:遗体外运手续办理与在土葬相同。具体事项包括报关、检疫、防腐、三层 套叠棺木运往机场、码头等,均由殡仪馆代办。骨灰盒携带出境,凭火葬场(殡仪馆)的遗体火化证明即可。

5 、如何办理境外去世的华侨、港澳同胞遗体运入境内的审批手续?

答:(1)境外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2)境外尸体检疫证;(3)向境外海关提出申请(遗体在大殓后封存,并用三层套叠棺木装运);(4)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境外段凭公证书办理;境内段凭殡葬管理处核准的、由市政府侨办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办理)。

 

 


附录:本市区、县侨办联系方式

 

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浦东新区侨办

世纪大道2001号2号楼205室

200135

28282414

黄浦区侨办

淡水路325号

200025

53963662

静安区侨办

康定路950弄50号B楼202室

200040

62188165

徐汇区侨办

乌鲁木齐南路218号505室

200031

64454511

长宁区侨办

长宁路599号1902室

200050

22051902

普陀区侨办

大渡河路1668号1号楼1508室

200333

62642495

闸北区侨办

秣陵路46号1916室

200070

63539446

虹口区侨办

飞虹路518号1016室

200086

25658022

杨浦区侨办

江浦路1515号

200092

65151408

宝山区侨办

密山路5号

201900

56693061

闵行区侨办

沪闵路6258号

201100

54172386

嘉定区侨办

嘉定镇博乐南路111号C5楼

201800

69989290

金山区侨办

金山区石化卫零路809号

200540

57921001

松江区侨办

谷阳北路3号

201600

57723031

青浦区侨办

青浦区公园路100号

201700

59734087

奉贤区侨办

南桥镇南奉公路9503号

201400

57187127

崇明县侨办

城桥镇人民路35号

202150

59622421

上海市华侨事务中心

延安西路129号607室

200040

528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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