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全楼担责并非冤枉好人 注重对受害方的保护
晨报记者 叶松丽
晨报上周连续刊登了4篇与高空抛物有关的报道,引起读者极大关注。“花盆砸车案”中,法院判一栋楼里26名业主共同承担责任,这让许多市民想不通:这岂不冤枉了好人?
为此,记者专访了该案法官夏万宏,他表示曾预料到该判决会有争议,希望借本案对所有市民做一个警示。对于无辜居民被“连坐”的说法,他给予否定的回答。虽然有侵权责任法,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失共同承担也算有法可依,但律师认为,目前“被冤枉”的业主如何自证清白仍非常难。
判决是普法的好机会
夏万宏法官告诉记者,他已经注意到网络上对这个案件审判结果的争议。实际上,在判决时他就预料到了这个情况。“不了解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人,往往对这样的处理结果有些意见。”该法条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夏万宏说,不仅仅不懂法的市民不理解这个判决,他的一些亲友也表示不理解。他认为,既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已经有了明确规定,那么,作为法院,理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对该案进行处理。这一次判决是一次很好的普法机会。
夏万宏告诉记者,据他了解,当初制定这个法律的时候,立法者也是比较来比较去,多方权衡,才这么立法的。“今天网民们想到的问题、质疑的问题,立法者都已经考虑到了。立法者在权衡利弊的时候,还是更加注重对受害方的保护。实际上,此类案件解决的不是好人、坏人的评价问题,而是一个损害后果如何分担更为合理的问题。”
对于判决书上业主给齐先生支付72.61元“补偿”而不是“赔偿”的问题,夏万宏解释说:最初侵权责任法草案中,这一条使用词语的确是“赔偿”,是在立法最终通过时才用“补偿”这个词的。“赔偿”强调过错,而“补偿”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