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02.04.2019  15:11
各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贯彻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支持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展,鼓励、扶持前沿科技与创新研究,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参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8〕96号),现就完善本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自行选定论证专家,并将专家名单及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汇总填写《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表》(附件),经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完成后,就评审专家名单中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三、加快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审批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可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多个项目并标注为“科研仪器设备”。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通过建立科研设备审批“绿色通道”,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四、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控管理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暨印发〈政府采购业务内控风险指引纲要〉的通知》(沪财采〔2018〕28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采购信息,做到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应当通过内控管理建立健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实施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选择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特此通知。

  

  附件: 政府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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