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地铁站内滑倒骨折 地铁方被判承担6成责任

15.12.2015  10:53

  本报讯 (记者 史耀可)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宣判了一起在地铁站内滑倒骨折索赔案件,因地铁方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6成责任,赔偿摔伤的女乘客5250.5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3时许,原告进入本市地铁8号线芦恒路站,经过北端闸机检票口转弯进站时摔倒受伤。此时,被告正在进行拖地等保洁工作,原告摔倒处地面潮湿,且未见防滑安全警示牌。原告后经上海市东方医院治疗,诊断为骶骨骨折,共支付医疗费1118.40元及交通费76元。另查明,原告受伤休息期间的误工损失为4556.44元。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保洁过程中未能恰当地设置警示标志,以保证其经营场地的安全性,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是造成其摔倒的原因,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证据等各项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戴倩医疗费1118.40元、误工费4556.44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76元、鉴定费900元,合计8750.84元中的60%,即525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