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上第一枪案宣判 油耗子驾车撞民警获刑2余年

27.09.2014  11:35

  前天,记者从奉贤区检察院获悉,因“油耗子”逃逸撞伤民警引发的沪上“第一枪”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驾车冲撞民警的李大伟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妨害公务罪获刑1年6个月,最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均因盗窃罪获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公诉机关起诉书显示,2014年4月间,被告人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与崔某、李某(均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大货车、集卡车邮箱内的柴油,并约定由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三人负责盗窃柴油,由李某负责提供作案车辆、销售柴油,由崔某负责在仓库卸油。

  2014年5月11日凌晨,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驾驶一辆改装别克轿车至奉贤区寻找作案目标,在G1501林海公路收费站处将别克车靠在驾驶员宗某停放在该处的集卡车旁伺机盗窃柴油时,被宗某发现。李大伟立即驾驶车辆沿匝道驶向嘉兴方向。在该收费站工作执勤的奉贤公安分局民警发现该别克轿车有盗窃嫌疑后,通知其他民警设卡阻拦。民警吴慧等人立即驾车到匝道口拦截了李大伟驾驶的别克轿车。

  在民警表明身份、要求停车接受检查时,李大伟驾车故意冲撞设卡民警及车辆,意图逃离,致民警张伍勇受伤;民警吴慧见状,立即鸣枪示警并继续表明身份、要求停车检查,但李大伟仍未停车,并继续冲向设卡车辆,随后,吴慧持枪朝车内射击,击中李大伟肩部,别克轿车撞击到隔离护栏后被迫停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大伟、邢志强、褚一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大伟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志强、褚一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大伟犯两罪,适用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邢志强、褚一彪以盗窃罪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大伟以盗窃罪判处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李大伟以妨害公务罪判处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大伟明知对方身份是警察,且是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做出撞人举动,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考虑到本案社会危害性大,危害后果大,因此公诉人的量刑建议适当。

  (文中被告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