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07.2016  21:39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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