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7.06.2017  17:30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授权,市政府日前制定发布《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是本市加强违法违规经营和无证餐饮综合治理,解决群众反映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探索食品经营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规定对人民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有固定场所、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临时备案,并由各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办理临时备案的具体要求、标准及相应的退出机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上海市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行动方案》也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纳管,并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

  《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从加强统筹规划、实施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个方面,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构造: 一是明确政府应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 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实施“两个清单”管理。 “正面清单”明确了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品种、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以及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负面清单”规定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的三类食品,严把食品安全以及油烟扰民底线。 三是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时限。 临时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以租赁期为准。有效期届满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四是明确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退出机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退出情形包括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和存在严重违法情节,属于存在严重违法退出情形的,相关监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并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注销临时备案。 五是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明确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从事食品经营。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者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向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被注销临时备案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注销临时备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为便于市民辨识,各区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将在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脸谱”、经营者承诺书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