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食品安全法》:买到问题食品可让超市先赔偿

17.06.2015  09:07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终于出炉,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对高达70%的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这部关乎百姓“舌尖安全”的法律“大修”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要求、处罚力度、问责程度都进行了史无前例的升级。昨天,新《食品安全法》的牵头起草部门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的副司长陈谞,以及上海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顾振华就新法亮点进行了解读。

   第三方平台要对网购食品负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共有154条,比原来的104条增加了50条。新增条款对很多模糊的老问题以及食品安全领域的新型问题首度予以明确。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餐饮电商层出不穷,但这些新兴的流通渠道隐患重重。比如,此前媒体曝光知名送餐平台“窝藏”多家无证照饭店、外送蛋糕菌落总数超标等。新版《食品安全法》首度对网购食品增设详细条款,包括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要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审查;发现入网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监管部门等。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消费者维权难,新法明确,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入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索赔无门的,可要求网购平台先行赔付。这依据的是新法首度提出的“首负责任制”。新法同时明确,国家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其中,在食品生产者的基础上,新法首度明确食品经营者也有召回义务。陈谞解释,根据“首负责任制”,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也可向超市、卖场这样的经营者要求先行赔偿。一个原则是,不论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都要对消费者“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相关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专家分析,新《食品安全法》对行政、刑事、民事这三大责任都给予强化,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顾振华介绍,在行政责任方面,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对食品安全责任方的行政罚款最高达到50万元或者货值金额的30倍。此前,最高的行政罚款是10倍或最高10万元。

  针对此前很多食品生产者“小错不断”,难以予以严惩的尴尬,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最高15日的拘留。

  新法明确,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人应处以引咎辞职等行政处分。

  新法还对食品安全相关人员提出“连坐”的责任概念。比如有些房主明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从事无证生产经营的,或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类似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方还有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等。

   首次明确“深喉”保护措施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方面,新法也有重大突破,其中一大方向就是提倡“社会共治”,在打破过去政府“一家包打天下”的格局后,充分发挥调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媒体的作用。

  “随着食品生产工业化进程的推进,新型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隐蔽性更强,隐藏在大工厂之内,难以被外界甚至监督检查发现。”专家分析,新《食品安全法》115条明确国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该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陈谞介绍,新法还首度提出对“深喉”这类匿名举报者的保护措施,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