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时频频伸出咸猪手 被辞退后向单位索赔

06.05.2016  10:51

  利用领班的职务之便,屡次对女同事伸出“咸猪手”,小王被单位开除了。十分不服气的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对他进行赔偿,虹口法院日前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小王是一名90后小伙子,毕业后便跟随父母一起来上海工作。通过应聘,在一家KTV找到了服务生的工作。小王工作卖力,表现不错,工作两年便被提升为领班。然而不久后,公司收到了女员工小林和小赵的投诉,称小王利用领班的职务之便,随意出入前台和员工休息室,并趁其不备碰触抚摸肢体,存在严重骚扰行为。

  投诉引起了重视,公司领导特意调取了相关监控视频,视频中显示小王时常趁小林或小赵一人在前台工作时,进入吧台,进行骚扰。为此,公司特意约谈了小王两次,指出其行为严重性,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小王对此却不以为然,认为这只是同事之间必要的肢体接触。

  之后小王仍然对小林和小赵动手动脚,公司便依据《奖惩制度条令》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小王便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做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小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小王称自己不存在骚扰行为,单位是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对此,公司向法庭提供《奖惩制度条令》,其中第三章第一节中规定,违反公司规定事项,情节足以影响他人或公司权益的,或者扰乱工作场所之秩序、风纪与安宁,行为恶劣的,给予开除。同时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视频监控录像,并当庭予以播放。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在工作期间多次拉扯、骚扰女员工,虽然小王对此一再否认,但未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认定小王在工作中确实存在多次骚扰女同事的不当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扰乱被告的风纪、安宁,公司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