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预付卡与消费者订合同须存至履约后至少2年

04.03.2015  12:05

  随着3月15日新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规定加盟店必须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加盟店维权困难情况将会得到改观。

  记者了解到,新《消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市消保委建议,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应承担起预防消费争议纠纷的主要责任,与被特许人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分担,并告知消费者。新《消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对于在发行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时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此外,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也应主动承担起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维护义务,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商家冒用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