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实施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制度

27.05.2017  06:53

  为推动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积极履职,从看老板脸色转为围绕职工服务,最大限度增强非公企业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5月26日,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明确履职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本市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将获每月50至500元津贴。

  《办法》明确津贴发放对象为:在岗在职、非公编制且经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合资企业中非公资本控股企业、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等单独工会中的兼职主席;联合工会和地区(行业)工会联合会中的兼职主席。作为面向非公企业工会实施工作任务布置及目标责任考核评估的主体,街镇(开发区)总工会是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发放的主体。对于直属区总的非公企业兼职工会主席履职津贴,由区总工会实施考核和发放。

  具体津贴待遇将与各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的履职情况相统一。《办法》明确,将对非公企业工会兼职主席履职业绩实行严格考核,做到履职业绩与考核相挂钩,津贴待遇与履职情况相统一,责权利相一致。具体考核评估和档次参照非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服务职工、协商协调、沟通报告等四项基本职责,具体考核评估办法由相关单位结合地区实际,参照职工之家考核评估体系确定。原则上按50-500元/月标准发放。相关单位可根据非公企业工会经费上缴、考核档次、工会组织和会员规模等情况制定具体发放标准。

  在发放流程方面,《办法》要求,一般实行自评申报、定时计提、年末考核、年终发放的方式,原则上履职津贴应发放至本人工会会员服务卡,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如年中有工会主席离岗或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担任,则新任工会主席应另行申报,经考核评估后另行发放履职津贴,前任主席一般可享受到离职当月的履职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