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有青铜剑古今难辨 3次检验引发2场诉讼

19.01.2015  14:51

  一把青铜剑,持有人在一个月内接连委托三家单位进行检测,随后将其中两家先后告上法庭,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这把青铜剑经历了一场难解难分的“古今之辨”。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青铜剑持有人鲁先生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三家检测三个结果

  去年4月,鲁先生委托某文物销售公司对所持青铜剑进行检测。4月30日,该文物销售公司作出检测报告,结论为:“此样品成分与春秋、战国、汉代时期同类器物数据成分有差距,氧化铜过低、氧化锡过高、氧化铅偏低,与近现代同类物件数据符合较好。

  5月14日,鲁先生又委托另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对这把青铜剑进行鉴定检测。一周后,这家公司给了鲁先生一份某文物检测鉴定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本次测试采用粒子诱发X射线荧光分析,样品成分为铜、锡、铅合金,与隋唐时期同类器物数据符合较好。

  5月27日,鲁先生再次委托本市某检测技术公司对这把青铜剑进行检测,交付检测费3000元。该公司检测报告结论为:“经检测样品表面数据成分与现代同类型仿制器物表面数据成分相近。

  半年连打两场官司

  鲁先生对最先委托的文物销售公司的检测结论不满,于去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文物销售公司支付赔偿金、误工费等4.35万元。该案审理期间,法院人员会同鲁先生和文物销售公司代理人一同到本市某博物馆,就涉案青铜剑相关问题求证,该博物馆接待人员对鲁先生所持青铜剑的年代问题阐述了个人见解,但没有在笔录上签名。随后,鲁先生与文物销售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者支付鲁先生1.2万元。

  与文物销售公司的纠纷解决后,鲁先生又与出具第三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技术公司进行交涉。8月29日,检测技术公司向鲁先生出具说明,承诺若鲁先生的青铜剑经国家权威部门复检,结果为到代真品,则向鲁先生双倍返还检测费。据此,鲁先生于去年10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其持有的青铜剑经博物馆专家鉴定为战国时期器物,检测技术公司应双倍返还检测费并赔偿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经两次庭审,长宁区法院于近日一审判决驳回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原告实现诉讼目的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提供国家权威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证实涉案青铜剑是战国时期的真品。然而原告提供的笔录,无论从形式要件还是从实质要件看,都不含有通常鉴定书应当具备的内容,该份笔录不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不能作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