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仅能在成员之间流转 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27.11.2017  18:00

  11月23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条例自明年4月1日起实施。此次立法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范围与份额量化管理。条例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是“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2014年以来,本市逐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确权到户。结合实践,条例对“应当量化”和“不得量化或者分配”的资产作了明确。在份额量化的基础上,为了保证份额的基本稳定,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条例规定户内总份额“生不增、死不减”,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不得向外部人员转让、赠与。

  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各有差异,不宜对成员确认条件等作出“一刀切”,条例采取了“实体+程序”的方式,规定“自农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以来,在乡镇、村、组集体生产生活的人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确认,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强调“成员确认应当综合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行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企业的资产运行情况、相关管理人员工作报酬和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应当定期向成员公示。同时,规范收益分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并对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用途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