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上海市委提交集体提案 建议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23.01.2015  10:46

 

从2009年以来,本市探索建立和实施了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落实到相关区县,补偿资金总量逐步提升,2013年达15.5亿元,对发挥地方生态保护积极性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民盟上海市委在即将提交上海两会的一份集体提案中建议,进一步扩大本市生态补偿的对象,覆盖所有红线区域;进一步优化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下达方式,提高当地直接得益率。

作为市委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重要内容,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正在加快推进,按照应保尽保、确保底线的要求,形成了初步方案,并正在考虑建立配套的管控要求和生态补偿制度。“但从实施情况以及计划推行的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要求看,还存在几个问题:补偿范围有限。目前本市的生态补偿对象仅包含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水源保护区三方面,而今后纳入红线保护的范围将会明显扩大,包括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等;补偿资金核算未体现生态补偿的实质需求。目前主要基于面积分配,未充分考虑保护功能和保护投入的差异性,更谈不上对发展受到限制的补偿;所在村镇直接得益体现不够。总体补偿资金还比较有限,区级层面基本未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市级补偿资金基本在区级层面统筹,资金安排和使用主要考虑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等直接投入,用于社会保障等对所在区域直接补偿的针对性不强。”提案对本市生态红线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为确保生态红线制度的实施,民盟上海市委集体提案对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提出建议:

●进一步扩大本市生态补偿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红线区域;建立补偿对象分类清单名录,按红线区域范围、功能性质、管控和保护要求等分类造册,形成全市的生态补偿对象清单名录,为补偿资金核算分配和跟踪考核奠定基础。

●增加补偿资金核定考虑因素。除了保护、治理、建设直接投入外,应该充分考虑对发展受限制的补偿。完善核定方法。除按面积要素外,应该重点考虑区域保护功能、生态价值、保护投入和限制发展程度等差异,如需要重点保护维护的,要考虑足够的维护投入,严禁一切形式开发建设活动的区域重点落实收益性补偿。

●进一步优化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和下达方式,提高当地直接得益率。建立完善市、区(县)两级生态补偿机制,在继续加大市级财政生态补偿力度的同时,考虑到区(县)内镇村保护要求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建议区县层面也应该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