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19.06.2015  10:39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1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要纳入工资集体协商。

  亮点二:上级工会可与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集体协商。

  亮点三: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来源:来源综合:上海发布、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