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上海交大陈宏民:“互联网+”不能变成互联网“母系社会”

09.03.2016  16:04

如今常讲“跨界”“颠覆”,跨界是必须鼓励的,而颠覆则要慎重,要看颠覆的目标是传统模式还是传统企业。我们并不鼓励互联网企业“”入各个领域后,颠覆掉大部分传统企业,变成“母系社会”;更不赞成“新瓶装旧酒”,利用监管灰色地带的特殊优势,颠覆掉原有企业

今年全国两会,“互联网+”行动是不少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此前的上海两会上,关于“互联网+”行动的专题会场也是参与者众多。随着《上海市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意见》的颁布,21个专项将重点发力,预计会迎来一个“互联网+”行动的高潮。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技术与适应于互联网的企业运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嫁接”到各行各业,促成这些行业中的企业依托互联网等转型升级。随着“互联网+”行动的深入开展,需加深对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过程的认识,不断创造适合转型发展的行业运行模式,不断创新政府在新市场环境下的监管方式。  

首先,在“互联网+”时代,不应再有“互联网行业”的概念。我们或许可以把那些从事互联网通讯、信息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的企业称为“互联网基础行业”,但是如今人们俗称的“互联网行业”里大都是从事互联网应用的企业,如BAT之类。淘宝、滴滴出行、携程、支付宝等虽然仍可以称为互联网企业,但它们显然不属于同一个行业,而是应该分属于零售、交通、旅游、金融和医疗等行业。“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虽然它们依然具有互联网基因,但应该姓“夫家”的姓。  

强调这一点,绝非文字游戏,而是强调那些进入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必须要有新的归属感。一方面,必须深入了解所进入行业的特征、所从事业务的特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特色,而不要以为只要加上“互联网+”标签就能点石成金,更不能以此让用户和合作伙伴产生错觉。另一方面,监管当局应该把这些“新媳妇”作为大家族的一分子予以支持和监管。比如,P2P网络贷款虽然走的是互联网渠道,可依然是借贷业务,而且有一段时间,许多P2P机构的运营模式与商业银行非常相似。金融监管当局如果及时跟进,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管,或许就不至于酿成今日之局面。  

其次,互联网企业虽然“”入传统行业,但毕竟“男女有别”。互联网企业大多采用轻资产、平台型的开放式商业模式。商业模式不同,监管方式就应该不同。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  

比如,传统出租车公司必须拥有出租车,并雇用出租车司机,但新型专车平台并不愿意这样做。作为第三方的开放式平台,用户对它而言,是客户,是资源,甚至是合作伙伴,却不再是雇员。因此,强制要求专车平台等新型互联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恐怕是“削足适履”。  

根据这些平台型企业的特征,监管当局一方面可以增加其权利,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设进入门槛,自己定义用户关系;另一方面应加强其责任,如强制要求更加透明地披露信息,要求发生纠纷时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举措,能够加强互联网企业对大数据的社会化应用,促进行业转型升级。  

最后,推进“互联网+”行动重在互联网与传统企业的深度融合。如今常讲“跨界”“颠覆”,跨界是必须鼓励的,而颠覆则要慎重,要看颠覆的目标是传统模式还是传统企业。我们并不鼓励互联网企业“”入各个领域后,颠覆掉大部分传统企业,变成“母系社会”;更不赞成一些互联网企业热衷于“新瓶装旧酒”,利用监管灰色地带的特殊优势,颠覆掉原有企业,而不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上下功夫。  

我们希望“新媳妇”带来新气象,发挥鲶鱼效应,带动整个行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运用先进技术,创新模式,转型升级。我们更希望互联网企业与传统企业深度融合后,诞生和演化出更多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以实现行业的转型发展。(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来源:《解放日报》 2016.03.08 第10版:新论  

原文: “互联网+”不能变成互联网“母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