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上海市防汛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8.07.2014  09:25

7月25日下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防汛条例》的决定。这部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规,针对一些乡镇、街道工作重点仅放在汛期应急上,存在“汛前搭班子,汛后散摊子”的现象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决定对原有的《上海市防汛条例》在防汛预案的演练,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台风、暴雨红色预警的应急措施,紧急情况时的人员撤离等四方面作了修改。

关于防汛预案的演练方面,由于进行应急演练和评估,是完善防汛预案,有效提升全社会防汛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为此,该决定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关于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方面,由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决定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地下公共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当落实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关于台风、暴雨红色预警应急措施方面,该决定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发布台风、暴雨相应预警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发布台风、暴雨红色预警时,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举办户外活动以及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工厂、各类交易市场、公园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工、停市、闭园等措施。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专人加强对地下工程设施等重点防护对象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关于紧急情况时的人员撤离方面,该决定在原有《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汛预案,对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人员组织撤离,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撤离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撤离时,应当告知灾害的危害性及具体的撤离地点和撤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妥善安排被撤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劝导仍拒绝撤离的人员,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强制性撤离。在撤离指令解除前,被撤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组织撤离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返回。海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船舶择地避风。

此外,该决定对《条例》的其他条款也作了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