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万买来车展豪车需退货 法院:销售商应赔偿90万

08.08.2014  11:49
  东方网8月8日消息:花费巨资买来豪车,提车后却发现车辆存在多处瑕疵。失望的江成(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索赔。近日,静安区法院对江成退货之诉请不予支持,判决由销售商赔偿90万元。

  2011年4月,宾利轿车上海经销商在上海车展上展出一辆宾利小轿车,最终该车被温州商人江成相中,车价为648万元。不料,提车后江成发现车辆空调不制冷。此后,又发现车身局部油漆有气泡、发动机机盖处油漆有波痕、发动机机盖处螺丝有撬动痕迹。

  江成单方委托某质量鉴定事务所对进行鉴定,结论为发动机舱盖被拆装过且存在重新油漆等缺陷,左后叶子板区重新喷漆。

  江成认为该车系二手车。销售商则表示,出于美观考虑,确实由厂方加喷了两次清漆。销售商承诺予以修复,并愿意补偿30万元。但江成坚持要求退货。

  2012年12月,江成起诉至法院,要求销售商退货,同时赔偿购置税55.3万余元及购车款的利息61.6万余元。销售商辩称,系争车辆进关时经检验合格,空调不制冷问题已得到解决。至于油漆气泡问题,购车时江成没有异议,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所导致。非正常拆动痕迹系正常的人工调试所致。

  法院认为,该车在参展前曾在制造地两次喷涂清漆,是为避免展览时强光损伤原始漆面,但在具体操作时处理不当。对此销售商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漆面气泡瑕疵对车辆整体使用功能、外观形状并无大碍,且该车在江成掌控下已行驶了9000余公里,双方已实际履行了购车合同,现有瑕疵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成在提取宾利车后六个月内,未就车身漆面气泡提出过异议,应视为销售商就上述瑕疵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依法免除,故江成要求解除双方的购车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酌情判令由销售商一次性赔偿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