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频发商业信息构成侵权 被判赔偿客户1000元

26.12.2014  12:04

  12月26日消息:银行商业信息骚扰让人心烦,刘先生以银行侵害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就全市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银行应该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2011年6月,刘先生办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刘先生的手机上不断收到该银行发送的商业性短信。刘先生曾三次向银行客服发送短信,要求其停止发送未果。2014年7月,刘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发送商业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先生诉状之后,银行立即停止了发送商业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手机号码作为个人信息应属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其应当合理使用;未经持卡人明示同意或者请求,被告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手机号码向持卡人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本案中,原告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商业性短信息,在接收后亦已明确拒绝,被告应当在原告提出异议后立即停止发送;被告超出合理限度利用其掌握的原告手机号码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应承担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