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透明玻璃门未设警示标志 七旬老人撞伤索赔

24.03.2016  11:15

  银行透明玻璃门未设警示标志,也没有贴防撞条,家住六合区大厂街道的七旬老人余先生前去取款误撞玻璃门,导致头部受伤,缝了4针。事后余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而银行方面表示只能赔偿医药费。余先生于2015年12月11日向六合区消协发起投诉。

   误撞玻璃门缝了4针

  接到投诉后,六合区消费者协会大厂分会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余先生。今年79岁的余先生当时去银行办理业务,但是玻璃门上没有醒目的蓝色防撞条标识,因而发生误撞。他头撞上玻璃门后,一时没感觉严重,依然进入银行准备办理业务。

  结果血流十几分钟仍不止,不得不要求银行派人陪同其去医院就诊。余先生当时随身携带了医保卡,认为伤势不严重,准备自行解决医药费,就让银行陪同的人员先回去了。经检查,其破损部位是右眼角下方,缝了4针,还要打破伤风的针。而且根据医嘱,为了消除疤痕,每天还要抹一种特制药膏,每盒170多元,这样下来他个人要支付千余元费用。因为费用较高,余先生希望银行在赔偿医药费后,再给予适当赔偿。结果双方协商不成,于是拨打了12315。

   银行尽一般义务需担责

  调解过程中,余先生因病入院,因此调解时间一直延迟到2016年3月。

  3月10日上午,消协分会工作人员会同余先生和银行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劝说希望双方能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都能退让一步;一方面宣传新《消法》,消费者在营业场所享有安全保障权,银行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都应尽到保障义务。最终,银行方面表态,玻璃门上虽然贴有“”“”字样,但由于防撞条被撕掉后,未及时补上,引发事故,所以说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本着客户至上的理念,银行方面同意一次性赔付余先生3000元。余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公共场所受伤索赔有讲究

  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根据新消法规定,在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侵权责任法》亦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宾馆、商场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并不是尽到通常注意义务,就能完全撇清关系,日常管理中的疏漏,也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