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案 银行赔1000元

27.12.2014  10:17

  某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服务平台,频繁向持卡人刘先生发送商业短信,刘先生几次申请退订短信服务未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就该起全市首例公民诉银行发送商业短信案作出判决,被告应停止发送商业短信,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

  2011年6月,刘先生为方便扣缴交通违章罚款,在某银行办理了信用卡,此后先后有“购车分期0费率”、“游轮旅游免费升舱”等商业短信发来。刘先生数次拨打该行服务热线投诉,热线表示转交有关部门处理,但始终未停止发送短信。

  法庭上,围绕该银行发送短信的性质、格式条款效力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刘先生提出,垃圾短信的定义是未经用户同意、向用户发送的、用户不愿意接收的或者用户不能拒绝接收的短信,本案所涉短信符合该定义。银行辩驳称,从内容看,短信均与银行卡有关或系用卡优惠信息,不属于垃圾短信。银行还提交了刘先生领卡时亲笔签名填写的《申请表》和《领用合约》,《领用合约》第五条约定: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其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在《领用合约》中约定被告可向持卡人发送与信用卡有关的信息,该“信息”存在两种解释:狭义的理解为只包括身份确认、余额变动、消费提醒等金融信息;广义的理解为包括所有涉及信用卡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理解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领用合约》并未赋予被告行向客户发送商业信息的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已明确表示拒绝,被告应立即停止发送信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利,应承担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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