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要求电商醒目提示"七日无理由退货" 保障网购反悔权

06.03.2015  11:22

  东方网3月6日消息:在每件商品醒目位置标明,在结算前还要再次确认,让网购族弄清买的东西是否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昨天,市消保委召开贯彻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座谈会,18家电商承诺积极改造系统,保障网购族“反悔权”。

  去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之一是新增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据市消保委介绍,新法实施后,各级消保委共受理各类网购投诉18756件,其中,涉及“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投诉近千件,最终调解达成协议占95.3%。“此类投诉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经营者仅在网站的退货规则或售后服务页面,对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况予以说明,而没有在商品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告知。”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15日起实施的上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将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法规真正“落地”。

  据业内律师介绍,根据新条例,商家要做到两点:在每个商品页面的醒目位置标明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在确认结算前,需消费者再次点击确认,做到“一人一物一确认”。

  座谈会上,京东、苏宁、一号店、易迅等18家电商负责人表示,已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对相关流程进行调整。

   ▼相关条文

  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经营者应当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该次消费获得的赠品等应当同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