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的哥为护妻将滋事醉汉捅成重伤 被判五年网友叫屈

10.12.2014  09:58

  东方网12月10日消息:一期名为《回不了家的出租车司机》的电视节目,成为这几天上海市民微信朋友圈内最火爆的信息之一。

  这则微信如此描述上海的哥李师傅的遭遇——某晚9时,李师傅在收工前突遇七八名醉汉要乘车,他告知对方自己接了老婆,不做生意了。随后,其中三名醉汉突然拉开车门就打,当李师傅老婆准备报警时又被打掉手机,并遭三人围殴,李师傅万般无奈下拿起刀保护家人。在和醉汉搏斗中,李师傅捅伤三名滋事醉汉,最终换来五年牢狱之灾。

  大多数人认为,李师傅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才拿刀向醉汉反击,这种行为应属正当防卫,缘何受到司法审判?对此,有网友认为判决有失公正。然而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记者昨天调查发现,案件事实并非微信中所描述,司机李师傅在打斗中明显占上风情况下,仍持刀将三人捅至重伤。

   万般无奈下才持刀捅人?

  “七八名醉汉”、“殴打老婆”、“万般无奈之下”、“保护家人”……微信中的这几个关键词,成了引发网友热议的导火索。然而记者查阅了宝山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书后却发现,要打车的醉汉并非七八人,而是三人,三人在与李师傅发生言语争执后,一人打了李师傅头部,随后引发肢体冲突。

  判决书还提到,李师傅在冲突中与妻子持雨伞与对方互殴,期间李师傅拿出车内的刀捅刺三人,造成三人重伤。现场目击证人也证明,在看到有一名被捅伤的人走过来后,回头看到李师傅将一人打倒在地后,又将另一人打倒,其妻子还在一旁用雨伞朝地上男子乱打,整个过程未见李师傅夫妻二人倒地。

  对此,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书鸿认为,从现有证据看来,醉汉一方是有过错在先,但李师傅在对方已经失去抵抗能力后,仍继续实施反击行为,“刑法规定了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也明确只有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很显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师傅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遭遇不法侵害只能隐忍?

  不少网友在看完这则微信后,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在纵容醉汉的行为,而且是在传递一个信号,即今后遇到不法侵害只能自己隐忍,一旦防卫很可能会被判刑。“法庭作出判决的首要依据就是法律,而任何法律事实的认定,首要的一定是证据。”潘书鸿认为,从法官的判决中可以看出,之所以认定李师傅犯故意伤害罪,一是乘客赤手空拳,而司机持有刀具,且在争执中向其中一人连捅5刀、另一人连捅两刀;二是司机并未受伤,且其妻子事后检出是轻微伤,三名乘客则分别是血气胸、脾脏破裂、小肠穿孔,均构成重伤。

  “法律是鼓励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但是凡事均要有个限度。”潘书鸿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上,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害方有过错在先,依照法律从轻作出判决。

  潘书鸿认为,在表达个人意见的时候,应做到客观、理性、真实。像这则有着明显倾向性的微信,更多采用了一方观点,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临界点在哪儿?

  “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正当防卫是刑法制度,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过程中由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而构成的犯罪行为,但它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刑事法研究所所长张绍谦教授认为,当公民遇到合法权益面临他人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利加以制止,即使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都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不过,一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就会形成防卫过当,那么依法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公民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有权实行防卫;但在防卫时,也要掌握好必要限度,否则就可能因过当而犯罪。那么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者的临界点在哪里?目前刑法学界比较普遍认可的是“相当说”,即防卫的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后果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作为这期节目的制作方,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栏目组的微信也对此作出解读——如果不法侵害者已经放弃了侵害,或者防卫的强度远远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都会使正当防卫转化为防卫过当。形象的表述就是:“我用手打你,你不能拿刀杀我。我不打了,你不能追着我打。”这样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人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

  正如一名网友在朋友圈中所言:舆论谴责挑事的醉汉无可厚非,他们理应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谴责,但需记得,醉汉乃至罪犯亦有人权,其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也得到依法保护,这也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法理依据,亦是文明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