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男子酒后持长柄气枪射击路人 因离婚太郁闷

02.07.2016  15:10

  离婚后心情不好怎么排解?平时老实巴交的余某,竟然选择在半夜里用气枪对着楼下行人射击,致使两名无辜行人受伤。近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余某被判决因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2年9个月。面对这即将到来的牢狱生活,余某落下悔恨的泪水说到:我真的知道错了.....

  余某是个不折不扣地军事迷,而曾经当过兵的经历更加加深了他的不一般的兴趣——痴迷枪械。退伍后的余某,在本市一家三甲医院工作。而在工作闲余之时,余某就喜欢在家,捣鼓他在网上买的两把枪。去年,余某趁单位要组织跑步比赛,用购买比赛用信号枪的理由添置了一把火药枪。

  据余某母亲透露,自从去年8月份余某离婚,小孩跟随前妻生活。从那以后独居的余某经常靠喝酒来化解心中郁结。2016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喝过酒的余某一个人在家中无聊,就拿出了长柄气枪把玩。把玩中,因为喝酒导致余某自我感觉有点飘,于是他就端着枪走到窗前,胡乱地对着楼下路边的树木瞄准。此时,半夜回家的兰女士刚好拎着红色的塑料袋从树下经过,正准备坐进她的轿车中。

  余某看到后脑子一热,就将枪口对准兰女士手中的塑料袋。“”的一声枪响,塑料袋应声而落,而兰女士也吓得尖叫了起来。这一下不过瘾,余某又瞄准了另一位过路女性刘某射击。打了几枪后,余某心满意足地睡觉去了。

  第二天,当警察在浦东新区的某个浴场门口将正玩得开心的余某抓获时,余某还不清楚,自己到底是犯了什么事儿。最后在如山铁证的面前,余某对警察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上述枪支,并持枪无故打伤他人的事实。经鉴定,昨夜余某的射击行为造成兰女士左膝软组织受创,构成轻微伤;刘女士未达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非法持有两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及一只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且使用其中一支气枪随意向他人射击,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余某一人因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余某的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称,一是余某持有的火药枪是为了单位健康跑活动购买的发令枪,也仅仅只是在那一次用过,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此支火药枪是在淘宝网站上购买的,在淘宝网页上此枪被归类为“玩具枪”;在运输时,此支火药枪是通过合法快递方式寄到余某手上的。这些都使得余某放松了警惕。二是涉案气枪中的一把短枪,余某则压根没有为它配备压缩气体装置,根本没有发射过,只是为了拆拆装装,社会危害性也不大。因此辩护律师据此两点希望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针对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一是在合法的淘宝网站上购买的枪支,并不能说明这种枪支就是合法的。淘宝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合法物品被当作商品销售的情况,这也是目前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二是对于辩护人所提到的,因为枪支没有配置压缩气体装置,所以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说法,公诉机关不予认同。公诉机关认为:余某所持有的气枪,可以在10楼之上准确地瞄准坐在车内的被害人兰女士,足以说明这把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比之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更具有危害性,不应从轻处罚。

  犯下这么严重的后果也是缺乏法律意识的结果,余母表示愿意代余某对受害人积极赔偿。

  普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9个月。扣押在案的枪支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