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浦东调整11部法规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06.05.2016  07:10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务院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以支持上海“证照分离”改革。此举意味着“证照分离”改革步入全面实施阶段。

  今年4月1日,“证照分离”改革正式实施。不过,由于“取消审批”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两项改革,涉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当时未能同步实施。此次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在浦东暂时调整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为“证照分离”改革全面实施铺平了道路。

  此次调整的11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等。调整范围涉及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六大类。

  其中,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一、二类)、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等4项暂时停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等两项暂时停止实施,改为备案管理。

  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三年。

  根据方案,试点采取分类推进的方式,从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中,选择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先行开展改革试验。改革分为5种情况:一是取消审批,包括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包括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等6项行政许可事项;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6项行政许可事项;四是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41项行政许可事项;五是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3项行政许可事项。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区有关方面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属地监管”的原则和要求,对116个改革事项,按不同行业的要求,逐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有望近期推出实行。与此同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浦东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总体方案》也在研究制定中。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