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郑友德教授在凯原法学院讲座[图]

24.11.2016  23:39

11月21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郑友德教授应邀在交大徐汇校区为凯原法学院师生带来一场题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向工业产权法的回归路径”的讲座。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王先林主持了本场讲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讲席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日本神户大学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川岛富士雄老师,凯原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侯利阳及师生代表参加讲座。

郑友德教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属性出发,介绍了国内外学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性。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不同的定性,包括社会法说、经济法说、市场行为法说和工业产权法(专利法)说。

郑友德教授从构成要素方面来解析盲从/奴从/酷似模仿行为是否违反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竞争独创性、模仿近似性和非技术必要性三个要素分析此种行为,并提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所保护的法益有所差异。

郑友德教授阐述了学界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不同学说,包括德国Emmerich教授、美国Gill教授所持的排他说,德国Fezer教授认为的平行说,德国Ohly教授、Kur教授所持的折中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修改前后的司法均印证了折中说的观点,即盲从/奴从/酷似模仿行为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需要同时满足上述所讲的三个要素。

郑友德教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晨光牌K-35型按动式中性笔”案探讨了曾受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的产品外观能否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问题。他对法院观点进行了总结,进而从专利法的宗旨切入进行评析,提出问题:失效外设专利权客体的这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否有违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对此,郑友德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为行为规制法更为恰当,行为一旦落入规制范围均应受到该法规制;但不正当竞争概念复杂多变、难以统一,其行为认定也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他介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以及德国、瑞士、中国法律中对此概念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他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比较,探讨了他们在本质上是否存在差异,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新形态下IPR的“孵化器”角度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回归工业产权法的路径,认为广义工业产权存在固化类型,包括强排他性权利、弱排他性权利和待攀升为IPR的权益。郑友德教授还简要介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中相关条款包括第5条和第2条的相关情况。

孔祥俊教授和侯利阳教授分别做了简要点评。孔祥俊认为工业产权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适用领域,进而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保护差异出发谈到两大法系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定位有所差异。侯利阳表示,郑友德教授的报告很有启示性,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性质是一个很有趣的议题;而知识产权法一方面规制确权问题,另一方面规制如何行使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重合点应该聚焦在权利的行使方面。

最后,王先林教授代表在座师生对郑友德教授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