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围观涨姿势的“好人法”

16.11.2015  22:35

为什么是好消息呢?


大家还记得今年9月河南开封,老人骑车跌倒无人扶,因路面积水被淹死的惨剧么?


还有06年南京市争议极大的“彭宇案”(经法院判决彭宇最终付给老太45876.6元赔偿款)。


这些案例虽不是发生在上海,但关于“救或不救”的话题,魔都人民同样分为理智与情感两派。而今天审议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从立法层面为紧急现场救护撑起法律保护伞,仿佛一道“免死金牌”,霸气侧漏满满的正能量有木有!


草案中将这类急救情况定义为“社会急救”,是“三位一体”急救医疗服务立法理念中 与传统的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同等重要的一环。不过小编发现,草案中对"好人"其实是设定了一定门槛的,鼓励的是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危急重患者进行现场救护,为120的到来赢得时间。这个导向是明确的,就是你得会这项技能啊,就比如胸外按摩,乱按肯定不行,会把肋骨按断的;当然审议中也有不少人担心,这样的门槛设定,会不会让更多"好人"望而却步,毕竟,除了专业的心肺复苏、除颤,简单止血、把患者身体放平等行为,也属于救人啊,因此,审议提出,鼓励救人的内容要更加突出,要强化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建议将条款表述为,“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张辰等代表还认为,鼓励好人行善,当务之急是扩大急救培训面,"好人法"是要把事情做好。


再说说“院内急救”。拿“压床”举个例子。理论上,经过院内急救后病情稳定的病人应该出院或者办理转诊,但现实情况是病人自己如果不同意 医院方面是没办法强行赶走病人的。病人不愿意走,或是因为家中无人照顾 或是因为急救床位无需费用 原因各式各样。此类占用急救资源的病人在本次立法中有了疏导方向。一是“通过医保支付政策倾斜,引导经过急诊处理、病情稳定的患者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也就是说,你已经度过危险期了,可以出院或者转诊了,但你还想继续呆着,那对不起,你多付点钱,不是按照原来的标准了。


二是“将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纳入征信系统这点,我们的代表审议时直切要害,有代表人为“一些老人不买房不做生意不办银行贷款纳不纳入征信系统真的无所谓啊,是不是考虑把子女一同纳入啊”、“对于不走不走就不走的病患要有后招”等等。


最后说说“院前急救”有哪些亮点和争议点。还是举个例子,120的送院原则。在紧急状况下叫120的病患或家属 通常上了救护车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告诉救护人员要去一家指定的医院。但你知道么,去哪家医院是建立在救护医生初步检查判断和市120指挥中心的综合判断之上的。地理位置、附近医院急救室接诊情况都要纳入考虑。为了更有效地安置急救病人,本次立法中提出了“建立急救医疗信息系统平台”的计划,对全市院前、院内急救资源状况等进行实时动态监控;道路、交通、救护车信息即时共享;医保、公安、交通等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人大卫计委主任沈晓初介绍,这套酷炫拽的信息联网平台会在未来12个月内建成。


最后的最后,小编想发起一则投票:对于社会急救,《好人法》究竟应该鼓励谁?


好人法》应该鼓励的参与对象是?(单选)


a、经过培训、具有一定技能的特定人员


b、更大范围包括路人甲乙丙丁


c、都可以无所谓,反正出了问题政府兜底


(上海电视台记者:陈慧莹、周文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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