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 松江区院依法对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建议收监

21.08.2014  11:40

      “都是我自作自受,没有认真接受改造,更没有好好珍惜这次监外执行的机会,我对不起帮助过我的司法人员,也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在松江区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发现保外就医的陈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建议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再次走进高墙内的陈某后悔不已,他含泪讲到。

      2007年,陈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了5年后,年近60的陈某因患有神经源性肿瘤等多种疾病,由其妻子作为担保人,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至2013年5月29日止,并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后由于陈某疾病没有治愈,其监外执行期限被延长至2014年5月29日。

      在监外执行的最初一段时间,陈某能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去当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但好景不常,陈某渐渐怀念起自己曾经风光的老板生活。由于囊中羞涩,陈某开始编各种理由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并很快挥霍一空。

      眼见外债无力偿还,陈某便过起了东躲西藏的生活,也不再按时去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经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专职干部批评教育后,陈某仍不改正,于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先后作出了两次警告处分。两次警告对陈某并未起到威慑作用,他反而变本加厉,不但不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行踪,甚至关了手机,索性销声匿迹了。

      松江区检察院在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了陈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认为应当对陈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于是,该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对陈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获采纳,司法行政机关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报送了提请对陈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书。最终,监狱决定对陈某收监执行。

      陈某被收监执行了,松江检察院把陈某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事例作为反面典型,对全区的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了一次专题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纷纷表示:“一定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珍惜监外执行的机会,通过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为更好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今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以来,松江区检察院重点加大对在看守所和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检察力度,通过调阅档案、逐人登记基本信息等方法全面掌握监管场所和社区服刑的“三类罪犯”的具体数据和基本情况,同时认真排摸非三类服刑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地址和网址,统一受理举报,对所获取的各类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违法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