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还得睁大眼睛 合同纠纷"剪不断,理还乱"

14.03.2015  11:53

  逐年上升的机动车保有量,每年数千亿元的车险保费,随之而生的是各类车险合同纠纷的大幅上升。记者日前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该院成立金融审判庭以来,保险案件占金融案件约三分之一。这些保险案件中,车险合同纠纷又占了绝大多数。可以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内车险合同纠纷仍将是人民法院金融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而且仍将保持在高位态势。

  在对近年来审理的500余件已生效的车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后,上海市二中院发现,车险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车险消费者对保险概念、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等方面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不足;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规范性有待提高,一些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营中“重销售、轻服务”现象仍存在;车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缺乏互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保险代理人、职业索赔代理人、鉴定评估等方面的社会因素加剧了车险纠纷的产生。

   借车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仍应理赔

  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两个月后,郑某将保险车辆出借给同乡潘某,潘某驾驶保险车辆与案外人强某车辆相撞,致两车损坏,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9月9日,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认定郑某出借车辆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潘某赔偿强某车辆损失13万余元。潘某全额履行了交通事故赔偿案确定的义务后,被保险人郑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万余元,法院最终支持了郑某的诉请。

  法官就此案解释说,在现实生活中,出借车辆给他人驾驶的情况非常普遍,在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体系中,主要根据车辆的情况确定保费费率,而与驾驶人本身的年龄、驾龄、驾驶习惯、婚姻状况等关联性不大。因此,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随车主义所承保的是车辆产生的责任,而非某个具体驾驶人对外的责任。此种情形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受到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赔。

   临牌过期出事故

  保险公司被判免责

  随着上海机动车新增额度越来越难拍,不少车主无奈之下只得选择使用临牌上路,更有人冒险使用过期的临时牌照。不久前,宝马车主朱某因无法拍到车牌,便使用临时牌照开上了路。朱某心想,自己反正已经买好了交强险和车损险。然而就在他某天驾驶上路时,意外发生一起单车交通事故,造成本车车损和路产损失并发生施救费用,朱某对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朱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作出书面拒赔通知,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及路产损失等41万余元。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尚未登记上牌,所持的临时号牌亦已过期,故甲保险公司有权依约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法官提示说,在购置新车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车主往往会靠临时行驶号牌开车,但有些车主却忽视了临时牌照使用的期限。若驾驶超过期限临时牌照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车损,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部分是不予理赔的。因此,车主应注意临时牌照使用期限,及时更换临时号牌、申请正式牌照,避免利益得不到保险保障。

   法官建议:

  如何在车险消费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要当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要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知晓自己的权利。比如搞清楚商业险、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不同的险种涵盖的保障范围完全不同。更好的保障意味着更高的费用,可以购买附加险。在购买车险时,要认真阅读相关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不理解的可以主动要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解释。

  其次,是遵守法律的规定,遵照合同的约定。比如不得酒后驾车、按时对车辆年检等。发生事故及时报警,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三,是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诚实守信。作为消费者,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选择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要学好用好相关的法律,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如律师取得帮助,切勿听信人伤黄牛的忽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