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卡资金或过百亿 融资性加盟普遍“短命”

03.03.2015  12:12

  保守估计在上海的连锁经营店中78%属于特许加盟形式,而特许加盟店的存活期一般很难超过7年。如何避免如此“短寿”的企业存在的乱发卡、难退款等漏洞?昨天,市消保委在上海特许经营消费调查与评议报告中指出,自今年3月15日沪版新《消条》正式实施起,特许加盟店必须明示自己的经营主体,加盟协议中要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承担者。

   在加盟店充卡12万“申之春”退款纠纷持续7年

  消费者姚先生曾在2007年在“申之春”加盟店购买了一张白金卡,先后向卡内充值超过12万之多。到该门店关张,卡内余额仍达11.8万余元。自此,姚先生开启了漫漫退款路,并至今无果。

  记者了解到,姚先生所持的这张VIP白金卡系2007年在“申之春”大沽路店办理,但卡背面所呈现的发卡单位却是“上海俊亮美容美发院”。2008年7、8月份,因大沽路店关门,姚先生曾致电“申之春”客服电话提出办理退卡,先后向“申之春”客服部和总部进行交涉,均无果。因多次交涉未果,姚先生最终于2011年3月以“上海申之春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及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方面表示,大沽路店仅为旗下的一家特许加盟店,姚先生的卡与申之春无关。

  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旨平向记者透露,退卡事宜延续至2013年,市12315热线根据姚先生所持白金卡卡名及卡号,直接匹配企业库,并由杨浦区消保委再度将投诉转达“上海申之春美容美发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上海申之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但申之光不愿退卡,仅考虑拆分卡内金额,将11万余元的单张卡分为多张低面值卡使用。

  此后,由于姚先生不同意该处理意见,其白金卡便被锁卡。从2008年至今,维权已长达7年。但姚先生持有的这张巨额申之春VIP白金卡却仍是一张既不能退、也不能使用的“睡眠卡”。

   融资性加盟普遍“短命

   预付充值卡资金或超百亿

  “保守估计在上海的连锁经营店中78%属于特许加盟形式,此比例在新城区可能更高。”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院长茆训诚指出,一般而言,特许加盟形式的门店存活期很难超过7年。“现在不少特许加盟模式属于融资性的加盟,单纯靠资金注入的迅速扩张,其存活期可能甚至只在5年以内。

  市消保委指出,特许加盟已经成为上海连锁经营的重要形式,其涉及的商业领域非常广泛。其中30.3%属于餐饮与住宿类,18.9%属于超市便利店类,12.3%属于汽车通讯产品家用电器类,9.0%属于美发美容类,剩余主要分布在家具建材类、黄金珠宝类、健身洗浴保健类、房产中介类和教育培训类。

  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告诉,在特许加盟的模式下,部分加盟店为留住消费者,常以“品牌

  名义发行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更为普遍,但却存在涉及面广、金额较高的一系列隐患。“调查显示,34.6%的消费者表示在日常消费中有被商家要求购买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目前仍持有预付费卡或充值会员卡的消费者,平均每个家庭在卡内的金额在5370元,金额最高的高达6万元。”根据调查,以第六次人口统计数据的上海户数(825.33万)为基数估算,沪上预付费卡或充值会员卡涉及的资金可能过百亿。

   新《消条》首次有法可依加盟商需明确经营主体

  “针对特许加盟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今年3月15日,最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后,将得以妥善解决。”陶爱莲指出,消费者在特许加盟商处消费时常常没有弄清消费主体、七成消费者未关注到连锁加盟店的根本性质,因此才会出现找不到经营主体、无人担责的无奈。

  “新《消条》第24条规定,通过加盟等形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陶爱莲指出,而根据新《消条》第39条,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也就是说,被特许人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陶爱莲指出,新《消条》完善消费者保护的同时,明确特许经营商家应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统一规范经营。“特许经营商家应建立统一的消费投诉受理机制,对于在发行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时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履行的相关资料,方便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两年。

  “发行预付卡或充值会员卡的经营者必须将最初的承诺应消费者的要求写在合同中。”陶爱莲指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还应主动承担起特许经营体系的品牌维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