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岁档上映贴片广告扎堆或侵权 消费者有退票权

06.12.2016  08:02

  据《劳动报》报道,看一场电影,早早入场却迟迟等不来开场,短则三五分钟,长则20分钟……冗长的广告占据了大量的电影片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随着年末贺岁大片陆续上映,电影贴片广告涉嫌侵权的问题,引起广泛社会关注。昨天,包括上海市消保委在内的全国37家消费维权组织指出,以盈利为目的的电影贴片广告涉嫌强制消费,消费者享有退票权。

   映前加广告已属普遍

  市消保委指出,通过对上海、北京、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9地,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的达到了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针对体验调查的结果,包括上海市消保委在内的全国36省市消保委、消委会和中国消费者报,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认为,影院出售的电影票上标注的时间被默认为是电影播放时间,消费者花钱购买电影票是购买了电影服务内容,而非广告服务内容,如果放映前播放广告,就应该在售票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但大多数影院并没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无从选择,被迫接受广告播映,有些影院还延迟影片播放,占用了消费者的时间。

   看电影不能搭售广告

  市消保委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权利,贴片广告在影院播放,观影者只能坐在那里观看,无法选择,而且这种服务只有商家受益,消费者不受益还耽误了时间。在电影前播放贴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业内人士还指出,根据《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但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并且这些广告多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广告,增加了观影者的负担,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构成了不公平交易。

  包括上海市消保委在内的37家消费维权单位建议,相关部门要完善电影广告监管规章,明确规定有电影贴片广告放映的影院须在售票处进行公示,且要明确告知广告的时长,并在电影票的正面明确标注;对贴片广告的内容、时间要有明确的限制规定;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同时,如果影院没有明确告知电影是否有贴片广告、广告时长,且占用了影片播放时间,观众应享有退票的权利。

   消费者建议限定广告时间

  对于消保委的亮剑,消费者是如何看待的呢?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观影者。

  “买票、停车、入场,好不容易才能入座,再退票似乎有些尴尬。”消费者张女士表示,虽然广告冗长,但消费者也很无奈,毕竟退票的可操作性薄弱了些。

  “怎么退?找谁退?多久才能退?都是问号。”有不少消费者表示,买票看电影也是为了娱乐消费,好不容易入座、对映前广告也只有“忍一忍”。消保委的亮剑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观影质量,如果有关部门能够限定贴片广告的播放时间,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实际意义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