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02.2016  16:25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档案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会计档案是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重要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管理是各单位财务和会计工作的重要基础。《办法》的修订发布,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会计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会计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各区(县)财政局、档案局要加强对本区(县)会计档案工作的依法依规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会计档案工作与财政、档案管理改革同步协调发展。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人、财、物保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同时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单位委托其他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档案业务外包和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严控外包风险。   二、突出重点,着力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程序,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办法》的新要求,并将此作为贯彻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结合实际加以施行。要对照《办法》内容要求,全面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扎实地做好新形势下会计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各项工作。要及时调整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积极稳妥推进会计档案鉴定和到期销毁工作,加快规范电子会计资料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促进档案信息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更好适应和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精心组织,有序推进《办法》实施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作为提高财政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抓手,列入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层层部署落实。要拓宽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要逐级开展培训,确保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及档案管理人员等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督促各有关单位会计工作机构和档案工作机构认真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收集反馈,认真研究解决,确保《办法》有效落实。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将适时举办专题培训,并对《办法》贯彻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法》相关内容将纳入本市会计、档案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联系。      附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档案局   201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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