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25万购新车有瑕疵 汽车公司隐瞒被判退一赔三

11.01.2018  20:30

  原标题:隐瞒新车瑕疵涉嫌欺诈  汽车销售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本报记者 王闲乐 通讯员 李潇

  市民邓先生有些郁闷:2016年9月,他花25万元从甲汽车公司销售门店购买一辆品牌轿车,开了1个月,新车的方向盘就有轻微抖动。邓先生前往4S店咨询,意外发现该车在自己预定之后、提车之前进行过一次维修,维修记录显示保险杠做过维修,还整体喷过漆。邓先生认为,甲公司对车辆关键部位进行维修,却未告知自己,涉嫌消费欺诈。他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退还其25万元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三倍价款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无法认定甲公司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对邓先生的诉请不予支持。邓先生不服,上诉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邓先生称,车辆后保险杠整体喷漆,漆面与车身明显不一致,不属于“轻微瑕疵”,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但甲公司明知车辆交付前已有维修记录却故意隐瞒,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消费欺诈。

  甲公司称,双方签订的《订单》中第4条注明“卖方将车辆交予买方前,已根据厂方要求为该车辆做了售前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车辆检修、调校,确保该车辆符合厂方新车交付标准”,该订单邓先生已签字确认。关于维修记录是否要向消费者披露,甲公司称,经销商不会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记录,客户在所有4S店都可以查询。因此,自己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中院审理认为,邓先生购买车辆的维修已超出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售前质量检测范围,甲公司应负有告知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一中院改判解除双方销售合同,经销商按退一赔三规定返还购车款25万元并赔偿购买方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