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房延迟付款遭开发商索赔 法院判赔3万元
蒋先生购房未依约支付尾款,遭开发商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总房款价格10%的违约金。蒋先生查看合同后发现,开发商如果违约只需支付1%的违约金,显然对自己不利,于是拒绝支付。为此,开发商将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索要31万余元违约金。近日,嘉定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解除,但合同中所涉违约金条款因加重业主责任而无效,酌情确定被告蒋先生应向开发商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余元。
2014年2月,蒋先生在嘉定区南翔镇看中了一套价值310余万元的房子,随后便与开发商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其中约定,蒋先生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购房首付款9.5万元,以及支付余款的金额和时间。合同中同时还约定,如果蒋先生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开发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蒋先生则需支付房屋总房价10%的赔偿金,共计31万余元;如果房屋主体结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蒋先生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开发商应当将蒋先生支付房款退还,并承担总房款1%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当日,蒋先生支付房款20万元,其后未按约支付剩余购房款项。2014年10月,开发商向蒋先生发送了告知函,要求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预售合同。因蒋先生拒绝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便将其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蒋先生表示,自己愿意配合开发商撤销网签合同的本案手续,但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上所涉违约金的条款,自己需要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而开发商违约,则仅需支付1%的违约金,约定明显不对等,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蒋先生违约时的违约金条款属于加重了其义务的格式条款,依法应属无效,酌情确定蒋先生按照总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共计3万余元。开发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