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知超市售过期食物仍购买 后获赔2362元

22.08.2014  12:22

  红网郴州站8月21日讯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调解,被告某超市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退还原告货款362元,合计2362元。

  6月20日,原告到某超市分3次购买了价款362元的食品,共计11包,购买时发现分别超过有效期1天、3天和6天。之后,原告找被告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362元,并赔偿按购物款十倍计算的3621元以及误工损失费等54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指导案例的形式明确: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身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调解,原、被告相互谅解,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