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维护贫病老人权益 居委会可指定监护人

29.10.20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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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现象,老人患病失能后,有财产的,家属争抢着成为监护人,而贫病交加的,很多都没有亲属愿意担责。事实上,根据民法通则,居委会是有权为老人指定监护人的,不过,苦于没有操作流程,只能无奈旁观。为保护老年人权益,昨天,长宁法院发布了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弥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相关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应在近亲属中先行指定,但这一条文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让居委会在碰到实际问题时很难操作。这样的情况今后将得到改变,长宁法院发布了监护人指定工作操作指引,明确了居委会的工作流程。比如,老人突然失智,所有的子女都申请做监护人,一旦调解不成,居委会可召集子女开会,查核子女可提供的监护条件,甚至听取邻居的意见,作出最有利于老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