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解读材料

05.06.2017  22:27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市财政局与市监察局于2007年联合发文出台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7〕1号)。2012年,市财政局对该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印发了《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沪财库〔2012〕30号,以下简称“2012年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五年,将于今年5月31日到期。近日市财政局对该办法开展了相关修订工作,并征求和吸纳了相关单位意见。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评审专家的使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财政部门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定义以及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对评审专家的聘用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评审专家聘用程序、聘用条件、聘用期限,并对评审专家信息填报、参加政府采购培训等作出了具体要求。二是以列举方式明确了若干种到期不予续聘的情形,以及予以解聘的情形。三是明确了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对评审专家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三章明确了评审专家使用的有关要求。一是明确了本市评审专家使用的总体要求,即本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使用评审专家,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并且,除另有规定外,评审专家应当以随机方式抽取。该章同时明确了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程序。二是针对实务中经常遇到的抽取失败、特殊项目、应急情形等,明确了具体的处理措施。

  第四章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合理提出抽取需求、临时取消评审的处理、评审准备工作要求、有关查验身份和宣布纪律的要求、现场管理要求、禁止行为以及评审结束后对专家的评价等。

  第五章对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关评审委员会组成的要求、评审职责内容、意见分歧的处理、禁止行为以及评审结束后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等。

  第六章对财政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有关开展培训考核的要求、建立评审工作信息反馈机制、实施分级监管、开展现场监管的要求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部分,一是明确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对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若干种情形,同时明确对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三是明确了对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加强运用的措施;四是明确了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部分,明确了有关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推荐参加评审的专业人员的管理将参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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