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记分制向药品零售业推广 记分标准明确

24.11.2015  12:23

  上海在餐饮业试点实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即将向药品零售监管领域推广。记者昨天从市食药监管局获悉,明年1月1日起,《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今后违法违规卖药行为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的将记分,最高记12分,一年记满12分将吊销证书。

  《办法》规定,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根据项目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度,分别记1分、3分或6分;某项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条记分项目的,按最高记分项目分值记分;重复发现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比如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仓库)地址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存在伪造处方、提供虚假资料等欺骗行为;企业未设置计算机管理系统,不能全面控制药品进、销、存经营质量管理等行为被记6分。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连锁门店质量负责人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发票上供货单位地址与证照地址不一致;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等行为被记3分。

  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并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结果,仅实施“警告”处罚的,记6分;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处罚的,记6分;实施“罚款”处罚,罚款金额低于3万元的,记9分;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3万元的,记12分;实施“责令停业”或者“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