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19.02.2015  19:37

沪府办[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维护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性重要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管理与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统计局是市政府负责主管全市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发布为准,并由市统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出台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发布。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全市性统计数据和区县级统计数据。

二、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各部门负责发布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数据,并对所发布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布的统计数据要符合国家、地方、部门统计制度及标准,符合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等流程规范。数据发布时,要按照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向社会发布主要指标的涵义、调查方法等内容。

由市有关部门负责收集的统计数据,凡与市统计局相重复、交叉的,必须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公布。其他统计数据对外发布,要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

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全市性统计信息发布目录,包括发布的指标名称、口径范围、数据来源、调查方法、指标解释、发布频率及时间、发布范围、发布方式等。各部门要将所制定的信息发布目录报市统计局确认备案后,向社会发布。情况紧急不能履行备案手续的,要及时向市统计局说明情况,事后履行备案手续。各部门需发布统计信息目录以外的统计信息时,要事先向市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信息补充到本部门信息发布目录中。

三、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或举办全市性活动,需引用全市性统计数据的,必须与已发布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提供统计调查制度范围以外的统计数据,需说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调查方法和指标含义。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内部研究工作使用、不属于调查制度范围内的统计数据,需说明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式,并不得对社会公布。

四、新闻媒体、出版部门需要发表和引用尚未公开发布的全市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需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

五、对未经市统计局审核同意,擅自发布全市性经济社会统计数据的,市统计局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单位进行查处,予以通报批评;对在统计工作中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六、市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全市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各部门统计调查表的审批(备案)工作,避免调查内容与国家和本市综合统计调查相同或相近,防止统计数据重复和矛盾,并及时公布经审批(备案)的调查项目,清理和废除非法统计报表。要加强部门统计制度建设,制定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数据质量评估及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规范部门统计调查方案,指导各部门制定统计工作各项基本制度和工作流程;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协调各部门搞好对基层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制定全市统计工作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工作分工、流程、方法和组织协调等各项要求;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统计执法监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