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吵架女子投河自杀被救起 男友跳河施救溺亡

26.03.2016  11:16

  姜某某与单某某系恋人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相互了解,双方决定先行定亲,并相约在饭店商讨。哪知在定亲事宜上两人意见分歧发生争吵,单某某气愤之下离开该饭店。晚上22时左右,单某某与姜某某再次相约在泗水古城岗亭处相见谈定亲事宜,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一言不合又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单某某跑到泗水河边投河自杀,姜某某见状跳入河中进行施救,路人随即报警求助。后单某某被警察救起生还,姜某某却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姜某某父母认为姜某某是为救单某某而溺亡,单某某应予以赔偿。而单某某则认为自己并非被姜某某救起,不应对姜某某溺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姜某某父母遂诉诸泗阳县人民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是宝贵而无价的。在他人的生命遭受危险时,每一个为挽救生命而为的救助行为都应当值得肯定。无论单某某最终是否被姜某某实际从河中救起,姜某某在单某某跳入河中自杀第一时间入河救助,初衷即为救助他人生命才导致溺亡,其救助行为值得社会肯定和赞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单某某作为被救助对象即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考虑,判决单某某补偿姜某某父母100000元。一经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